进一步发挥法院调解优势维护和谐稳定

时间:2020-05-18 12: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白 婕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做客《中国法院网》,畅谈广西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经验。

  调解,被认为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枝奇葩,被誉为“东方经验”,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今天,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有效途径,以其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较弱对抗性的特点,成为解决各种矛盾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特定历史时期不可缺少并应强化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有效化解纠纷矛盾”。目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大幅增多的态势更加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切实保障社会在发展中和谐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创新举措,全国各地妙招迭出:广西法院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河南高院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入手,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室,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在把“释法解疑”贯穿诉讼始终的同时,更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各项诉讼的始终,全省诉讼调解工作呈现出全程、全员、全权抓调解,加速发展的态势;甘肃省法院重点推动诉调对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推广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工程,努力实现公正司法与和谐司法的统一;海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起草了《海南省人民法院立案调解规则》,在全省法院执行;辽宁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诉讼调解工作作出“硬性”规定……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方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作者单位: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