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看司法理念转变结硕果

时间:2020-05-18 12: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立峰
  3月4日上午,青海高院院长董开军做客中国法院网,与广大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在谈到司法理念转变时,董开军表示,要从一味恪守消极被动、机械司法观念中解放出来,从片面维护既判力观念中解放出来,司法能力、司法作风才能呈现新面貌。(3月4日 中国法院网)

  董开军院长结合青海实际,指出人民法官的司法理念要从消极被动、机械司法和片面维护既判力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强化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理念,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突出了司法理念转变的重要性,指明了司法理念转变的路径和方向。

  通过访谈我们还欣喜地看到,青海法院司法理念转变创造了骄人的司法成绩。仅以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为例,青海各级法院2007年底以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执结,重点案件执结率99.58%,涉执行信访案件执结执结率97.4%。清积效果之好前所未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活动的灵魂。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是坚持被动司法,还是坚持能动司法?是居中裁判机械适法,还是勇于创新案结事了?青海法院确立的司法理念无疑为广大法官作出了选择。

  成功总是眷顾勇于创新的人。同属西部的陕西法院,在司法理念转变之后,也是喜结硕果。陕西陇县法院创立的“八四司法模式”,把现代法治与当地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实施“一村一法官”制度,通过法官指导和民间自治式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能动司法理念不仅在当地得以确立,也因其良好的效果得以向全国推行。在“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上,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对能动司法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指出“人民法院必须注意探索适应乡土社会需要的司法模式”。

  不管是青海法院,还是陇县法院,因转变司法理念,带来了司法的高质量、好效果,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作风的改善。这些成功实践的表明:转变司法理念至关重要,它决定一名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也决定一个法院的司法质量和司法效果。

  当前,群众的司法需求正不断增长,新问题、新情况正不断涌现,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转变司法理念,如何提高司法质效,如何创新为民方式,是摆在所有法官面前的一道课题。

  司法理念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它既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也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等司法行为的一种外在要求。青海法院的做法表明,司法理念的转变要坚持与时俱进,要结合当地实际,要满足群众需求,要提升工作质效。它既不是空的,也不是虚的,而是通过无形的转变实现有形的效果,让人民群众真正地从法官理念转变中受惠,让人民法院为西部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