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萍工作法是两个效果统一的典范

时间:2020-05-18 11:4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在人民司法的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直是人民法官不懈的追求和努力的目标,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客观要求。

  人民司法一以贯之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形势需要,人民法官总能在为人民司法的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效途径。

  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陈燕萍和她的工作法,就是当前人民司法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光辉典范

  陈燕萍工作法的核心就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是基层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智慧的结晶,是将法律规定与丰富多彩的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有机结合与应用的经验总结。它再一次说明了,广大的人民法官才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实践者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者。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认可的方式、接受的语言、信服的方法”办案,这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法官能够得到群众理解、信任、尊重的必要前提,也是让抽象的法律规定能够让群众信服、遵从、执行的根本保证,是确保案件能够“事了”的基础;用这样的方法去“倾听诉求、查清事实、诠释法理、化解纠纷”,就能使每一件案件都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让案件当事人对官司的结果口服心服,赢得明白,输得清楚,是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案结”的根本途径。

  陈燕萍工作法充分体现了严格执法的要求,是实现法律的最佳途径。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就要求法官必须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用真诚的态度去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用同情心来对待当事人的诉求,用关心来帮助当事人的诉求。每一名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首先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法官只有听清楚、弄明白当事人的诉求,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法官用什么态度来对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这不仅仅反映了一名法官的工作作风问题,也反映了法官对法律的态度和对法律的修养程度。

  “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这是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该如何举证、质证、认证的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提供证据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来讲就会有不同的问题。如果法官仅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查明事实,法庭就有可能成为某些人玩弄诉讼技巧的表演场,成为有钱人的场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遭到“合法”的剥夺和践踏。所以,作为法官必须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通过当事人认可的方式来执行法律程序,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既可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官主动去查明案件事实,其标准就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群众认可。

  “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这是法官行使法律释明权的问题。它包括在法官对整个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中。法律的某些术语具有专业性,对这些法言法语,就要求法官必须用群众能够接受的语言来解释法律。首先是要用群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作为法官,必须要尊重群众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必须要学会应用群众语言的能力;其次是要用群众感到亲切、自然的语言来沟通,只有当事人确实弄明白了法律的规定,他(她)才有可能相信法律,服从法律,执行法律。

  “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是指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从法律上来讲,案件最终结果要么是判决、要么是调解,究竟是用判决还是用调解,那就要看群众信服、喜欢、满意那种方法,用那种方法更能实现案结事了这个司法目的。

  用陈燕萍工作法,就一定能够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既能实现严格执行法律,又能实现案结事了。只有这样的“案结”才是我们所要求的法律效果,只有这样的“事了”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