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0-05-18 08:4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立峰
  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将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并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3月11日 中国法院网)

  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坚持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使媒体监督法院成为常态化、动态化、制度化。

  善待媒体,把媒体监督引进来。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日前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表示,“新闻对司法有一种监督的渴望”。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善待媒体,主动敞开监督的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新闻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的条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指示,“出台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善用媒体,把工作亮点传出去。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不仅有监督作用,也有促进作用。注重新闻宣传,不仅会锦上添花,也往往事半功倍。法院宣传工作到位,有利于突出工作亮点,对外取得群众认可和社会认可,对内是有利于工作交流和经验参考。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讲话精神为指引,善用媒体,“通过开展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善管媒体,让良性监督常态化。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却又彼此独立。新闻媒体有自身严格的从业规范,需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监督权。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新闻媒体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也规范了新闻媒体的从业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妥善处理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之间的关系。坚持善管媒体,实现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在国外,媒体被称为国家的“第四力量”。这充分说明了新闻媒体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勇于主动接受新闻监督,并为接受新闻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坚持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体现了“阳光审判”和“透明司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