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3月11日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及时制定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等14个司法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这也充分体现了全国各级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做到能动司法,切实用司法行为化“危”为“机”。
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不断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自身规律的同时,要强化司法的能动性,以高度的社会敏锐性和责任感妥善应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紧密结合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有效拓展能动司法领域,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法院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与执行政策相结合,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调整和平衡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职能作用,又要在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将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需要强调的是,坚持弹性司法必须把牢法律的底线,严把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不能以个案特殊需要为由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法官要考虑金融危机对经济活动的深刻影响以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政策精神和法律原则,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关系,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措施,很好地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真正让司法真正走进百姓、深入民间、融入基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