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会使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这两种监督方式此前并不常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受常委会委托,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法生效后,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新京报3月10日)
“质询”将成为今年两会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媒体的一大热词,之所以吸引公众眼球,就是因为它对政府官员也说,无异于一把当头悬着的双刃之剑。据介绍,厉以宁曾联名十名委员提出过质询案,但未列入会议议程,后来成了询问。广东、河南等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曾有过质询案。不过,质询并不常见,因为这种方式比较严厉,只有比较严重的事情才列入质询案进行处理。其实,质询不能因为严厉就绕道而行。这项监督法明确的人大监督方式应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全方位拓宽监督视野,创新监督形式,督促与保障一府两院官员依法办事的新诉求。
质询来了,官员准备好了吗?质询需细化程序与问责制度跟进,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因需而质,存疑而询。也就是说,不应局限于比较严重的大事才可动议质询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提出的都可以成立质询案,启动质询程序。问责制度不是指人大对被质询者作出相应的处理,而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必要的联动,对质询案涉及到的人与事进行及时准确的查处与问责,这样可以倒逼质询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同时,对被质询者接受质询时的具体表现明确相应责任,如无故缺席或答非所问、雷语不断,甚至强词夺理,违反会场秩序与纪律的,应公开道歉或视情节轻重对其行政处分。特殊情形下,被质询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问责制度准确,被质询者负有不可推卸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可当场作出相应组织处理,人大党委会也可启动相应问责程序,当场罢免其所任职务。
质询需公众参与才行。质疑问责的前提是被质询人的不可替代与质询程序的公开透明,将所质询的内容放置于“金鱼缸”里。根据监督法规定,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形势发生了变化,如今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手段如此发达和迅捷,应规定接受质询者必须是被质询机关的法定代表人,除事先经过批准外,一般不得委托他人;质询参加人可视情而定。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被质询人必须到事先指定的现场接受质疑,否则,以无故缺席予以究责。同时,除保密需要外,质询都应事先告知公众,向当地现场直播。质询可向场外延伸,也就是说,除了人大代表提出质询外,有重大质疑的,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平台参与进来。事后也可就质询案的来龙去脉向被质询人提出询问。这样,可以达到“前后照应”之效,“前”可以追溯相关政务信息公开与否,“后”可以倒查政府官员有无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质询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维护与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人民看到政府官员是如何依法履行职责的,而且督促官员勤政廉政,有效防范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与行为失范,不失为顺应民意之举;以法治吏之举;预防腐败之举。期待质询这种监督方式成为民主法治的一种流行,大胆地往前走,一直不回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