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质询权激活人大监督这池春水

时间:2020-05-18 08: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高福生
  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的精神,今年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3月10日《新京报》)

  对质询权,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过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上,人们常见的是“询问”这种温和的监督方式。面对“询问”,有关部门大多由一般工作人员来回答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提问。而“质询”,因缺乏可操作的细节性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得到运用,真正的“质询案”还从没出现过。

  较之“询问”,“质询”对委员联名的人数、列入会议议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接受质询的对象不再是相关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而是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质询的问题也常常充满火药味,因而令监督更有刚性。

  这些年来,“质询”已陆续在一些地方“风生水起”。1989年,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31名人大代表就省国际经济开发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一名副省长因此被依法罢免;2000年,出席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佛山代表团20名省人大代表就南江工业园电镀城污染问题质询省环保局,导致省环保局局长被调离,一名副局长被撤换……

  不过,如此充满火药味,让政府当事官员“闻风丧胆”的质询还远没有成为监督常态,依然停留在“新闻”层面。在我看来,质询不是什么盛典,不应难得上演一次。要使人大和监督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不能没有质询,也应该常常质询。唯有主动、依法用好质询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人大监督春水,才能让政府官员心有所惧,珍惜权力,用好权力,执政为民。

  我们关注为国家利益和公众诉求而诞生的每一次质询,更期望质询自上而下依法变得平常起来,引发“鲶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