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庭是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新途径

时间:2020-05-18 08: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做客中国法院网。在回答网友有关社会法庭的问题时,张立勇说,社会法庭的建立与运行,不仅缓解了法院工作中的具体难题,还突破了传统司法定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司法民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显现出独特的社会效果(3月8日中国法院网)。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重要转型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群众诉求明显增多、司法难度越来越大的新特点,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

  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时,在社会对矛盾纠纷的解决越来越希望公正高效时,显然,仅仅依靠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了。法院虽然是社会矛盾纠纷最后解决的途径,但不是矛盾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可以有很多比打官司更好的途径和方法。这就需要我们必须要转变司法理念,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满足群众的需求,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打破禁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完全可以用群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

  河南高院通过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公民、在当地有威望、当地群众也认可的办事公道的人士组成的“社会法官”,对于及时化解群众的纠纷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当事人满意,二是社会法官拥护,三是基层党委、政府支持。

  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还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和冲突,而且这种矛盾大多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属之间、乡里乡亲之间,无论矛盾如何解决,他们都还将在一起生产、生活、做邻居,而且大多时候他们也都不想因为打官司而结仇一辈子。这个时候能有“社会法官”来帮助他们化解矛盾,通过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进行说服调解,既不伤和气,又不收取费用,也符合群众“好面子”的传统心理,老百姓怎能不认可、不拥护、不喜欢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