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日日谈:最近距离传递最深厚关爱

时间:2020-05-18 08:1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晓梅
  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小撒探会”栏目记者采访。当记者询问人民法院为何要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时,张军大法官答道:“因为法院离他们最近!”

  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发生刑事被害人及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民事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客观上产生了受害人和权利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后果。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义无反顾承担起救助困难当事人的社会责任,只是因为“法院离他们最近”!可以说,只有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才自然而然、设身处地感受到群众的最强烈的心声,才能在意识到与困难当事人的距离“最近”。

  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司法本质属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因不法侵害导致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当事人进行救助,不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强令和影响,更不是法院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是由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它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患难,不遗余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始终对人民群众充满心连心的真挚情感。这份真挚的感情是司法为民的动力源,也是缩短人民法院与困难群众距离的连心桥。正是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才促使司法救助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和推广,成为人民法院下大力气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一大亮点工程。

  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实招。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困难当事人生活无着,日益边缘。他们的生产生活没有具体的管理者,他们的救助帮扶也没有明确的责任人。他们在失去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往往申诉、上访,甚至铤而走险,从被害人和权利人变成被告人,成为破坏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人民法院怀着强烈社会责任感,对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件的权利人进行救助,抚慰他们精神上的创伤,补偿他们物质上的损失,尽可能地恢复他们的正常生活,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为服务大局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勇于探索的表现。目前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既非出于法定义务,也非援引国际惯例,而是应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需要而能动所为。目前关于司法救助尚无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在资金来源、与法律援助的衔接上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但法院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从内部规范着手,根据实际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边推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扎扎实实的成就——如河南省高院早在两年前就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发放办法》,有70多个县(市、区)法院在当地党政部门支持下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仅在2009年2月前即筹集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救助资金887万元、执行救助资金1305万元,共对481名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和600余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了救助(见新华网2009年2月2日《河南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使逾千人受益》)。

  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体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是特别需要关心和支持的特殊群体。他们命运多舛,生活无着且缺乏关爱,为大众所忽视,被社会所遗忘。只有对人民群众怀有最深厚感情的执法者才会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牵挂他们的冷暖饥寒,如心怀大爱的陈燕萍救助残疾女童,“法官妈妈”尚秀云帮扶未成年人。实际上,离困难当事人物理距离最近的并不是法院和法官,但法院用最深厚的司法关爱解决了困难群众最实际的问题,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成为困难当事人最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