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民所用 立信方有威

时间:2020-05-18 08: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冬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3月5日中国法院网)

  司法权威的树立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司法行为需要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信服,另一方面司法主体应具备应有的公信力,才不辜负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戴。而后一个方面对于人民法院尤为重要。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实实在在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审判权力观。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权力,同时意味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中。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审判独立”不是“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的观点是西方的法律思想,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我们必须立足民情、社情、国情,大胆解放思想,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推出关注民生、符合国情的司法举措,而不是幻想用机械的法律移植就可以一蹴而就地实现法治理想。

  第三,要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信服上。公信力不会自动生成,也无法依靠强制来获得。如果没有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没有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诚挚理解,那么再先进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发挥其规范功能,再完美的体制构建也难以当然具备的公信力。只有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才能铸就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取信于民,有信自威。

  第四,对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要有清醒的认识。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人民群众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院和法官需要人民群众的尊重,司法的权威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维护,但不意味着就可以强制人民群众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如果我们不针对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和法治土壤做出正确的判断,而是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那就必然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疏离人民群众同人民法院的血肉联系,不仅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回应,甚至会走向脱离群众、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孤立道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