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心中有人民

时间:2020-05-18 05: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关键在于法官心中有“人民”二字,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用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人民办好案、服好务,立志做人民认可的法官。“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属性所决定的。

  宪法定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百姓,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是的代表,人民法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人民法官代表人民行使好审判权是人民的重托。有幸成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只能代表人民为了人民的利益正确地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人民给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好利,为人民服好务。宪法的定位,决定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一切司法活动要以人为本。因此,当法官举起法槌的时候,不能忘记“自己本是百姓”,鞠躬为民才能受民拥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不负于人民的重托。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每一位法官必须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人民办好案,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百姓解纷争。做到持之以恒地追求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在审判实践中淡化权欲,淡泊私利。

  司法公信,来自人民的信任。宏观而言,公平公正,人心所向,必然政通人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戴,是政权巩固、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基石。就法治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国家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实现和体现,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崇尚信仰直接回应,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是人民法官的政治生命和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裁判结果的客观评判。确保和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完善的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机制之外,法官的主观行为当是决定的因素之一。法官时刻心中有人民,谨记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地依法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有尊严,在审判活动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和民众疾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与人民群众建立朴素感情,让司法真正贴近民众,甘做人民群众的活菩萨,以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的良知,让老百姓实看到审判案件的公平,真感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深悟到法治社会的正义。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法官心中有人民,有“做人民认可的法官”的志向。相反,失之人民的信任,司法就失去公信,失去人民的认同,法官的行为自然不被人民认可,还会引来不平而鸣之声。

  时代选择,法官心中必须有人民。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政权的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还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属发展中国家。文化的、体制的、精神的、物质的、意识形态的诸多层面都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探索、完善和发展。基于国体和特色,“人民性”始终是执政、司法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近九十年的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依靠人民,才能创造一切,才能书写出辉煌的历史诗篇。革命战争年代如此,新中国建设时期如是,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篇章的今天和明天,还是伟大的人民。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时代背景下,“人民司法”是时代的真命题;司法的“人民性”,是时代的必然选择。享受公平正义的是人民,评判公平正义的也是人民。人民法官必须融入时代,与时俱进。法官的司法行为、裁判结果要体现出人民性,要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企盼,关键就是法官心中要有人民,要把“做人民认可的法官”变为实践,变成实际行动。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这就是因为“骑在人民头上的,人民把他摔垮; 给人民作牛马的,人民永远记住他”。著名诗人臧克家对“人民性”的诠释,作为人民法官,谨当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