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选举法修正案以2747票赞成的高票获得通过。经过漫长的等待,在全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梦想终于实现了。选举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个规定加得意味深长。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有什么办法能够确保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
基础人大代表的广泛代表性体现在哪儿?体现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知情权的充分维护、选举形式的竞争有序,还是人大代表所从事的职业、自身收入的高低?前者尊重选举结果的必然代表性,后者强调人大代表的阶层属性,谁的人维护谁的利益。如果是后者的话,选举就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选民不按地域划分而按职业收入划分即可,各选各的,然后组成代表大会。这是体现广泛代表性最极端的“好办法”。问题是,世界各国的选举选区皆按地域划分,在一个地域内难免有男女老少、高矮胖瘦、富贵贫贱之分,怎么办?惟一的办法就是在选举规则上下工夫,确保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政治游戏。
一个相对公平的选举游戏的特点是:能够确保各类参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使每个人都能够在一票一权的基础上把自己神圣的一票投给自己选择的候选人,但是却不能确保自己中意的人一定当选,更无法确保当选者来自哪个行业。一切皆有可能的选举结果或然性,才能点燃选民参政的热情,有了这种热情才能让选举好戏连台,才能使选举活动当之无愧地成为每个选民感受选举民主精髓的鲜活舞台。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必然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不必担心因为当选者没有来自基层的身份符号,而致选民拒绝买账。因此,新修订的选举法中增加“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是一个败笔。它无疑在声明无法通过现有的选举规则选出让选民满意的人大代表。事实是如此吗?
上面描述的理想状态的选举图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缺少了一个环节,而使其无法转化为现实,反而是人为增加“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的可能性。那就是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缺乏互动,相互陌生,无法进行有效地沟通,更别说再此基础上接受选民的意志影响、修正自己的政治主张,从而使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所有的政府主官都要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缺乏足够民意基础的人大代表在参政议政上的斗志必然大打折扣,公信力也难以提高,常常出现选举结果让公众无法认可的戏码。
最著名的例子当属周森锋当选“最年轻市长”一例。去年6月21日,湖北宜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任人民政府市长,年仅29岁的周森锋以全票当选市长。由此引发了全国各地的高度关注,很多人对此表示质疑。
按照选举法,作为县级市的宜城市,其人大代表的产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的目的是扩大基础民主,把真正愿意也能够为选民负责的人大代表选出来,进而通过他们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但是因为此前的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就很难确保当选的人大代表完整地体现选民的真实意志。失去权力约束的人大代表更倾向于将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荣誉,而不是责任看待,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力,出现宜城式尴尬也就不可避免。
在新修订的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个制度的核心不是“见面”,而是责任义务和权力赋予关系的双重确认仪式。但是仅有选举阶段的见面显然是不够的,选民与代表之间还应该有更多次的定期不定期的见面——了解民意、汇报工作全在这里,由此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时刻提醒人大代表自己权力的来源——这点如果不能明确的话,那么即使“整出”再多的基层代表,代表依然可以因为自己与选民的隔膜,而丧失使命感,失去了认真履职的压力和动力,沦落成为橡皮图章。
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长期并存,直接选举在县乡两级展开,属于典型的基层选举。着眼于中国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考量,与其强调基层代表的数量,不如强调基层选举的质量。从长远看,直接选举的面必然向市、乃至省一级扩大,扩大的前提是现有的县乡基层选举更加完善,选民的积极性更加高涨,选举的内涵更加充实。特别是,选民与候选人、选民与当选者这两组选举政治中的基本关系不仅得到制度性的明确,其韧性还在基层政治实践中得到充分的锤炼。由此才可能派生出真正的选举文明——否则,我们只能在文本上打转转,走不出一条有自身特色的民主路径来。
最后的疑问是,假如周森锋面对的是在修订后的选举法下产生的县人大代表,他还能够全票当选吗?这个疑问不仅是留给宜城的人大代表们,也留给所有关心中国政治民主进程的人们。新修订的选举法通过了,围绕选举法而来的话题才刚刚开始,我们乐见各地传来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