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观看了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院长的报告篇幅虽然不长,但十分精炼、到位。报告中的第八点是关于法院接受各方监督的内容,让我感触很大。
王院长在“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这一个内容中,分别阐述了人大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等方面内容。可见王院长非常重视外界的监督。
这些外部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它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手段。对确保司法权依法顺利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的正义在于它要平等地确认社会成员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合理地分配利益或不利益等等。这些正义的价值都要通过司法行为的实施来实现。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使司法行为准确、合法地实施,就必须对司法行为实行必要的监督。有效的监督能使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司法权,正常地实施司法行为,规范地运作司法程序,公平、合理、合法地解决好社会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加强监督,有利于确保司法高效。高效是公正的生命。诉讼如果迟迟拖延,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任何纠纷的存在,既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表明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快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为了确保司法高效,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就必须对司法行为予以强有力的监督。有效的监督,能促使司法工作者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审判节奏,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使各类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
加强监督,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就不能没有权威作为坚强后盾。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要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通过监督来反哺司法机关的权威的树立也不啻为一条有效的途径。如果能通过有效的监督使司法工作迈入公平、正义、高效的轨道,那么司法机关自然也就不立自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