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湾地区,由于地下代孕中介推波助澜,代孕交易暗流涌动。(见3月30日《新闻晚报》)对这种违法和有悖人伦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所谓代孕,就是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代孕没有身体接触,分为体外受精和人工授精两种方式。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代孕尽管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但这种私下交易却十分活跃。湖南省祁东县一家公立医院医生朱某,就是该县最大的代孕猎头。仅近两年来,他就寻找并成功介绍了50多名本县妇女前往广州,通过他的同学樊某办的代孕公司做代孕妈妈。在祁东,像朱某这样的猎头有5个,先后向广东输送代孕者200多名。
为什么这种地下交易会如此活跃?关键是社会上有需求,就是一些夫妻由于失去了生育能力,“德财兼备”的官员、老板和小康家庭为了要孩子,又不想找第三者破坏家庭和谐,便选择了这种“两全其美”的办法。而黑中介、猎头和代孕者则是冲着钱去的。于是,双方一拍即合。按照当下的地下行情,客户求一个代孕孩子,需要支付40万至55万元费用,其中代孕妈妈可以得到10万至15万元报酬,猎头得8000元至1万元,大头则全被黑中介拿走了。
代孕交易交易所以应当予以禁止,关键在于这种行为属于现行法规所明令禁止的。国家卫生部2001年2月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也就是说,即便是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也只能从事试管婴儿培育,人工代孕则是违法的。
同时,代孕公司不可能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他们的经营活动无疑属于违法经营,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查处和取缔。此外,这种交易对代孕妈妈造成的心理伤害是难以言喻的。尽管一些妇女为人代孕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已经沦为生育工具,生下的孩子自己不能抚养,不能亲近,甚至不能接触,岂不成了永远的伤痛?代孕妈妈李某为人生下孩子从广东返回祁东,在火车站见到丈夫和儿子后潸然泪下,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则常常会不自觉地抚摸着小腹上的那条伤疤,想起远方的那个孩子……那种心情,是一般人难以体会到的。
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实现。因此,我们希望各地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能够采取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的代孕黑中介和从事牵线搭桥的猎头予以严厉打击,对输出代孕妈妈“重灾区”的农村妇女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有效遏制住代孕交易的浊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