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创造性地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欠缴水费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这些行为全部被量化为分数,并将公民个人评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估为A级的个人在入学、就业、提干等方面优先照顾,C、D级公民将在各方面被严查。据睢宁县的有关领导讲,此举旨在“严管民风”,要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但是,也有学者对此举提出了批评,认为此举性质等同把民众当罪犯游街示众,严重践踏个人隐私和人权。有国外媒体针对“上访扣100分”等规定,质疑有打压民意之嫌,国内也有媒体称这种“评级”是权力的肆无忌惮。(3月27日《京华时报》)
美国著名法官斯斐尔德曾经说过一句话:“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对同一事情采用不同的词语来描述,会起到不同的结果。历史上把人分等级往往是由于战争引起的种族歧视,民族之间的战争,胜者王侯败者寇,最为典型的是元太祖忽比烈下令将民众分四等,最上为蒙古人,次色目人,再次汉人,最下为南人。封建社会许多朝代选拔官员也要考虑被选者的社会地位等级,所谓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就是对此种制度的写照。所以,我们在听到“分等”一词的时候,难免会联想到阶级社会的阶级压迫,给人一种旧观念“复辟”的令人生厌感觉。
先不论睢宁县的两个文件内容规定是否合理,但就这里的“等级”来说,只是信用等级而不是人的社会地位等级。以分数等级评价个人信用的做法,源自美国FICO信用分级制度。美国有三大信用调查局,这些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进行市场化运作,它们在对信息加工处理后,以商品交易的方式向需求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征信机构与提供信息的机构以及与使用信息的客户之间,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商业关系。美国政府机关也设有信用管理机构,如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但其功能主要是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而不是对有不良记录的当事人进行制裁。
虽然大家都很讨厌“等级”的说法,但是等级制度就目前来说仍然无处不在。比如在单位你必须接受比你职位等级高的领导管理,在银行因为你不是贵宾就不能享受VIP服务。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等级”说白了就是一种差异,只要有差异的地方,就会自然而然地有等级存在,这是人的社会性的必然反映。“把民众分等”的说法有“标题党”炒作之嫌,应该说成“把民众信用分等”更为妥当、贴切。
我国许多学者一直都在倡导建立“信用体系”,不管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最终都要反映在等级上,只不过记录与统计的方法不同而已,比如有的使用“信用分数”,有的使用“不良记录”,也有在计分的基础上确定等级。
国外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来源于消费信用,但是也并不是说其他的不良行为就不被记录入信用体系。在美国马里兰州,钓一条未达到“法定尺寸”的小鱼,就要被罚500美元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个档案。相比较而言,睢宁县大部分规定显然都要重于马里兰州的那条小鱼,比如“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长期的实践证明,信用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失信惩罚的制度性规定。国际通行的信用体系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因为在国外主要依靠信用卡消费而不是现金,在家里存放或者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以,如果信用不良信用卡被停用,将会寸步难行。但在国外失信绝对不仅仅只是影响金融借贷和消费,就业、出国甚至结婚都会受到影响。就这点来说,睢宁县规定“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也只是一种惩罚措施而已。
为什么类似的规定与惩罚移植到国内,就被公众口诛笔伐了呢?主要是睢宁县的评价体系是由政府操作,并为行政管理服务的。当然,国外也有政府操作的,比如比利时的“个人信用中心办公室”就隶属政府机关,但他们只负责记录与分期付款协议有关的拖欠和违约情况、消费信用和房屋租赁信息、抵押贷款情况等,而睢宁县的规定则被打上了太重的管理烙印,比如“无理缠访扣100分”的规定,且不说这个“无理”由政府来认定合不合适,就其出发点来说,显然是为减少地方上访率服务的,而与“信用”无关。
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就目前来说,公众对信用信息的价值还没有充分认识,除银行等官方信用体系外,真正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寥寥无几,且大多都生意惨淡。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牵头建立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失为是信用信息市场化建立之前一种过度的方法。但是这种信用体系与评价必须要弱化管理、彰显服务。
即便是信用体系市场化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仍然要按照“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选定”,就是为了防止信用评价被部门利益化和行政管理化。公民的信用信息应当来自于公众,服务于公众。就这点来说,不但睢宁县的做法应当改进,甚至目前我国银行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有待反思。
另外,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不管采用评分还是评级,项目设置的内容必须合理。“信用体系”是把双刃剑,内容设置不合理,也会“伤及无辜”。比如睢宁县的信用评价内容,诸如家庭道德等私生活领域的事情,也被规定为扣分项目,这显然是把道德问题制度化,公权对于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介入太深。还有如“早点摆摊”的,都是些弱势群体,在这些人的生存权与城市形象等社会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之前,不应该将此规定为个人“诚信”的内容。再如“司机闯红灯”已经受过处罚,作为不良记录可以录入信用系统,但如果再辅以变相的信用处罚,就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之嫌。
有人说,中华传统文化原本就是产生愚民和顺民的温床,任何人一生下就必须学习服从,从肉体到精神,这也是“人治”能纵贯历史数千年的原因。如今我们好不容易走上了“法治”社会的坦途,更应当谨防一些“人治”的做法制度化,还披上“依法”治理的外衣。
当然,对于睢宁县的做法,我们也不应该过度责难,毕竟这种作法也只是一种尝试。要建立真正的公民信用体系,则要积极培育信用信息服务业市场,制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