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动司法要掌握“四性”

时间:2020-05-18 01:3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杜新珍
  近期,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许多法院本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审判服务领域,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服务活动,能动司法成了当前法院的热门话题。

  为了避免能动司法成为华而不实的花架子,笔者认为要牢牢把握住开展司法服务活动的“四性”。

  一要把握时代性。法院发挥能动司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务活动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而是人民法院与生俱来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就一边抓审判中心工作,一边开展送法下乡之类的法制教育活动。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初级阶段采取的最低层次的司法服务方式,也是与当时的社会需要密切相关,由于当时人民群众法律文化知识匮乏,社会对司法最大的需求就是普法教育。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日趋多元化、高层次。另外,能动司法本身就意味着与时俱进、有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和服务工作。因此,要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上紧跟时代步伐,紧扣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党和人民最关心、最重要的问题去落实能动司法的举措,不能过时或与时代精神背道而驰。

  二要把握针对性。众所周知,当前许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资源紧缺,开展审判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务活动势必会占用一部分本就不充足的审判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开展司法服务活动一定要立足于本单位和本地实际,要有针对性,避免盲目跟从、遍地开花,浪费法院人力物力。另外,还要针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来开展活动,强调良性互动,切不可只是法院一厢情愿。如果我们搞的活动不能受到服务对象发自内心的欢迎,那么就有扰民之嫌,适得其反。

  三是要把握实效性。王胜俊院长说过,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核心。求实效应该是法院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服务对象,要给其所需,有所促进。法院开展服务活动是要给人帮忙,不要给人添乱。从小的方面说,就是通过司法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生产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技能,帮助他们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化解相关的社会矛盾。从大的方面说,就是通过司法服务帮助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促进全社会法治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对于法院自己,要通过能动司法将法官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从实践中提高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同时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并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要把握合法性。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准则,能动司法也不能例外,依法服务是底线。首先,要坚持法定的职责范围。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有明确规定,能动司法必须以此为界限,不能越权,不能越位,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其次,要正确处理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的关系。法院的首要职责是裁判案件,这个根本不能丢,在涉服务对象的案件处理上,切忌将服务与案件混为一谈,尤其不能迎合服务对象而搞特殊、搞地方保护主义等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形象,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借服务之机吃拿卡要,谋个人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