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在2007到2009年期间,组织多批干部公款出国旅游,“5·12”地震后,副局长袁玉清是通过中国矿业国际交流协会,凭借一个虚假的购买设备的合同,率领了一个15个人的代表团,到巴西、阿根廷公款旅游,调查发现这一趟出国共花掉119万。(3月21日人民网)
原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的公款出国团打破了“多项违规捆绑出售”的纪录——邀请是买来的,护照是因私的,项目是编造的,花钱是摊派的,审批是违规的,时间是超期的。其中还有诸多生动鲜活的细节,如喝红了眼;到亏损企业报销等,如此全方位的违规公款出国如何处理,早就猜出个八九不离十,果不其然,为首的五人受党政纪处分,而审批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则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检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老套路了!
从河南某地教育官员出国考察“危房改造”,到南方某市官员去赌城考察“人力资源”,再到四川泸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出国考察看人妖表演,再到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的“六无考察团”,中央三令五申,某些官员揣着纳税人的钱“潇洒走一回”,有时成为个别贪官敛财与外逃的机会,此种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显而易见,查处不严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六无考察团”还有“一无”,就是“无什么大不了的后果”,顶多就是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等“无伤大雅”的软处理。而且正是“抓典型”的风暴式处理导致违规者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敢于顶风违纪,肆无忌惮。
问题的实质还不在于查处不严,违规出国考察、公款旅游频频曝出的根子在于“无法无天”,也就是说,对亚腐败现象缺乏零容忍之态和严厉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六无考察团”不仅仅是一个挥霍公款出国旅游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无故旷工和懈怠公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从社会影响和公务员应有素质角度看,这些官员都应被炒鱿鱼。可要依照法律追究刑责,显然不够,于是法律就推给法规,按照公务员处分暂行条例至多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条例规定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总是在处分上打转,还有什么威慑力?由此可见,治吏制度过于宽泛,也是造成违规出国等亚腐败现象屡查屡犯的一大后门。
“六无考察团”再一次提醒,应将违规出国考察等亚腐败现象列入集体腐败,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予以规制,以法律之厉剑指搞各种潜规则的“官场小圈子”,改变行政机关“集体失语”,营造一个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强烈氛围,让腐败行为失去滋生蔓延的“黑色土壤”。通过淘汰出局与将刑责追究到底,对问题官员绝不姑息养奸,才能震慑违法者,警示后来者,以期预防与惩治腐败的长久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