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力拓行贿企业岂能平安无事

时间:2020-05-18 00:0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侯文学
  一段时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力拓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对胡士泰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7至14年不等,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此案中,有多达20家国内企业涉嫌向力拓原员工行贿。(见2010年4月7日《京华时报》)显然,对企业和相关人员向力拓行贿的问题,不能不了了之。

  20家被指涉案的企业中,除了中国中化旗下的中化国际等少数几家国企之外,大多为中小民营钢厂和民营贸易商,其中包括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民营钢铁企业日照钢铁、天津荣程钢铁等,也包括较大的民营贸易商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等,此外很多是公众并不熟悉的企业。目前,除了中国中化旗下的中化国际出面撇清外,其他企业则对此三缄其口。

  国内企业向力拓员工行贿数额巨大,受到法律追究是毫无异议的。这是因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行贿,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究。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力拓案的庭审资料显示,受贿总金额逾8000万元。其中,胡士泰受贿金额在600万元左右,刘才魁受贿370万元左右,葛民强受贿近690万元,王勇是4人中受贿金额最高的,达到近7000万元。这组数据说明,此案涉及的行贿受贿犯罪金额是巨大的。既然如此,法院对受贿人作出了判决,行贿企业和相关人员也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力拓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胡士泰等人还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既然这一罪名成立,自然就有中方企业或有关人员泄露了商业秘密。对此,《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同样有明确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都要根据情节受到法律追究。近年来,力拓必拓等澳大利亚铁矿石巨头,在铁矿石出口价格上一提再提,使国内钢铁企业在价格谈判上频频陷入被动,这固然有市场原因和国内钢铁企业无序竞争的因素,但与商业秘密被泄露不无关系。既然泄密对钢铁业造成了如此被动和巨大损失,法律对泄密者就不该网开一面。

  由于各地争相上马可以获得巨大利润的钢铁企业,这一行业已经出现了产能过剩,铁矿石进口自然成了一种刚性需求。基于此,各家企业便纷纷跟力拓、必拓、淡水河谷三大铁矿石巨头“套近乎”,且不惜使上金钱贿赂和泄密等手段,尽管目的是为企业而非中饱私囊,但这不是免于追责的理由。因此,我们期待司法机关对此有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