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换偶案”犯罪性质无可争议

时间:2020-05-17 23: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侯文学
  4月7日上午,闹得沸沸扬扬的“换偶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等22人被检方指控犯有“聚众淫乱罪”。(见2010年4月7日《扬子晚报》)这起本来犯罪性质明显的案件,被戴着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桂冠的李银河一搅,反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巨大争议。因此,很有必要讨论一下,“换偶案”是不是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以性权利卫道士自居的李银河,对《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提出了挑战。今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3月3日,她在自己的博文中,对此做了系统阐释。她认为,性行为的规范是在道德范畴内的事情,不能把你情我愿的性乱说成是犯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她还解释说,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由于有了李银河壮胆,马晓海称“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还居然说:“婚姻是白开水,而换妻是一杯美酒”。

  一个再鲜明不过的问题是,马晓海等人聚众乱性明显违反了现行法律。《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2007年至2009年8月间,马晓海等22人共参与35起换妻聚会,其中马参加18起,在他家进行了14起,年龄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的,真正的夫妻只有2对,其中女性8人。他们搞的所谓“换偶”,就是男女聚集到一起后,相互交换性伴侣,而后实施乱淫、猥亵、畸形性行为,以满足各自的性欲。显然,马晓海等人的行为,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明显触犯了法律,毫无疑义地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不应该有什么争议。

  李银河对“聚众淫乱罪”提出异议的种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荒谬的。这是因为,与时下社会上存在的男女双方同居、通奸、同性恋不同,聚众淫乱尽管有道德的元素,但已经超出了道德界限,因为他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冲击了人类普遍遵守的一夫一妻制,而且会颠覆社会文明、毒化社会风气,严重了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引申,就不能因为身体是你自己的,只要自愿或未伤害别人,就可以随意“使用”和“处置”。卖淫嫖娼行为同样是双方自愿的,在偷偷摸摸情况下,也没有直接伤害到他人,为什么就可以入罪呢?原因就在于危害了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间接地伤害了社会群体。我们从来主张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权利,聚众淫乱直接侵害了配偶的权利,间接侵害了社会群体的权利,而换偶则侵犯了子女的权利。至于西方社会存在的“群奸群宿、聚众淫乱”,显然不能作为标准,也不能成为?聚众淫乱脱罪的理由。李银河还誓言,下一步将继续为公民的“性权利”呐喊,“卖淫合法化”和“取消淫秽品法”将是新的挑战目标。按照李银河逻辑走下去,人和动物还有什么区别?看来,对这样一位拿着国家和人民给予的俸禄、执意挑战社会文明和法律的所谓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还是早点回家歇着好。

  马晓海等人在“换偶”名义下进行的聚众淫乱活动,人数之众、次数之多,是近年来少有的,其判决结果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将具有示范效应。相信,每一个关心此案的人,对南京秦淮区法院给出的最终答案,都在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