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执法”实为罚款执法升级版

时间:2020-05-17 20:2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林林
  湖南株洲交警下达人均查纠违法任务一事,经媒体报道后,被公众讥之为“指标执法”。交警部门表示,这种管理办法是合法的;市民和网友则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执勤交警乱查车、乱罚款。(4月28日潇湘晨报)

  当地交警部门相关领导辩称,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从而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又说,考核奖金是由政府部门专门下拨的,这笔钱作为奖金对民警执法进行奖励,不失为促进民警有所作为的激励机制,“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这一问题”。

  其实,根本用不着作过多的分析,就能看出拿指标执法替代罚款执法,实际上是一码事,不过是用“指标”屏蔽了“罚款”这个敏感的字眼而已。

  交警的任务是什么?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上级不下达人均查纠违法指标,交警们就没有“管事”的积极性,那只能说明交警队伍建设上存在问题,行政不作为乃至失职行为或时有发生。所以,只好拿“指标”也就是绩效奖金,来激发交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但问题是,在人均查纠违法指标的“激励”下,谁能保证某些对孔方兄情有独钟的交警,不会暗中搬出“钓鱼执法”或小题大作等套路,不断刷新与奖金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记录呢?在此境况下,交警为提高个人收入而乱作为的势头,恐怕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发展到难以遏制的地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在去年4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再次强调,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显而易见,株洲交警的做法,是屡遭诟病的罚款执法的升级版,是不合法的。对这种公开的违法行为,公众当然不可能逆来顺受,“正确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