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意才有权威和公信

时间:2020-05-17 20: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读罢中国法院网转载来源于人民网的《辽宁庄河千人政府门口下跪续:市长被责令辞职》一文,尤觉“民意大如天”之精辟,更感“民意大如天”之震撼。

  该文称,“4月24日,大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鉴于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同志对4月13日海洋等社区居民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孙明同志实行问责,责令其辞去中共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问责之因,违民情,背民心,失民意,惹民怨。问责之要,缺信任,损权威,失公信。

  “千人政府门口下跪”、“强拆致村民自焚”、“伪劣种子致农民在种子站门前自杀”、“垃圾焚烧之惑”等事件,先后都曾在媒体有所披露,但事件背后都涉及同样一个背景,这就是“民意”,就是执政者对民意的尊重、回应的方式和态度。正确释放信息,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关切民情,引聚民心所向,一切为民谋利,这是执政、司法的方向、宗旨、能力、水平所在。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就是民意,民意不可违,民意大如天。我们的天下是人民的天下,行事没有天意,成事只有民意。事悖民意,寸步难行。

  民意,是检验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试金石,是反映社会真实面目的一面镜子,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行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本源基础。民意的表达方式不是定势反应。民众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安居乐业,这是内心拥戴的民意表达;人们通过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提出一方一域的意见和建议,是民主参与国是管理的民意正面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针对某一问题反映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或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书面表达民意的选择。上访、下跪、自焚、自杀,无疑也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造成这种无奈、过激、不可取的民意表达行为的背后,就难免要拷问尊重、听取、采纳、回应民意的方式和态度了。我们的现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客观现实中存在各种矛盾之间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即使是发达国家也都难例外。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可能一时难以衡平的情形下,个体利益受损者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诉求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要讨说公道,解决问题,寻求公平正义,这正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司法机关怀有信心、充满信任、崇拜威信、仰慕公信的民意表达。信心、信任、威信、公信,是党、政府、人民法院的根基。我们党的事业发展壮大的历史的判断是,“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就是,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这个标准,就是民意。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症结还是民意表达途径不畅,民意回应虚浮,合法维权通道受阻,诱发少数百姓“信访不信法”,乃至萌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潜规则”。不可否认的是,民意和民意表达方式不一定都合理、都正当,上策有之,中策有之,下策也有之。正可谓林子大了,既有鸟语花香,也有涛声乱耳。“不平则鸣”,这可不是社会的“潜规则”。民意尊重失衡、民意表达不畅、民意回应不当、寻访不寻法,直到“闹”才重视、才回应、才解决、才反思、才检讨,这不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而且严重影响了执政、行政、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有人说得好,“回应民意重在平时”,对待民意要“多置‘减压阀’,少用‘灭火器’,正确引导民意在制度框架下表达释放,避免民意‘堰塞湖’的形成,就会少很多突发事件”。造福一方的行政官员、保一方平安的司法官员,“平时”都把民情、民意、民生烙在心坎上,做在行动中,潜心掌握民情,全面了解民意,切实关注民生,就不会陷入为“千人政府门口下跪”而“灭火”的尴尬了。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宝贵资源,来自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崇尚和尊重,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和信任,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可和认同。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公开,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强化合议庭功能,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转变人民法庭工作模式,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就地巡回办案,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五进”活动(法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等等,都是人民法院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善纳民意、回应民意、司法为民,司法民主、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和有益实践。

  有民意才有权威和公信。人民法院的所有工作,都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保障党和人民的审判事业健康发展,权威和公信是首要前提。树立权威、提升公信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忠于法律,立足国情,顺应民情,尊重民意,践行“人民性”,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坚持“一切为人民满意”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