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谚云:“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有人认为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的法律。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从事的职业怀有特殊的尊严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事实和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把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作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和艰巨的社会使命,这也为法官职业尊荣感赋予了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和历史责任。
“人民法官为人民”,这就是说人民法官必须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人民法官通过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重要指导思想的始终坚持,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人民法官的人民性这一鲜明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人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只有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才会得以充分的实践和体现。从新中国人民法院的建立到具有中国特色人民法院体制的逐步健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陈燕萍审判方式的不断探索创新,一代又一代的人民法官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职业尊荣感。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人民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当然和必要要求。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必须首先培养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公正,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重要前提;廉洁,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有力保障;为民,是树立正确职业尊荣感的价值追求。同样,人民法官只有在正确职业尊荣感的驱使下,才会更加珍视自己的职业为生命,才会为提升职业尊荣感而付出百倍的努力。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污染的是整个水源。”职业的尊荣源自于神圣的使命,神圣的使命有赖于公正的担当。人民法官只有在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的司法活动中,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对人民法官的认同与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