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延伸司法服务的必然要求

时间:2020-05-17 16: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少葵
  5月5日至6日,在江苏盐城召开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与会人员围绕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不断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司法的基本任务是适用法律规定,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这就决定了司法是以审查、判断为基本特征,审查要全面,判断要公正,就要求法官、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遵守保持中立、被动、消极的基本司法规则,保持适用法律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是,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就已经落后于时代。不能期待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保持完全同步,司法审查、司法判断,以及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不是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运行,法律规范的静止性与司法案件的鲜活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在个案的裁判上,必须强化法官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理念,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其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的职责作用上,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能动司法,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社会主义的司法不是完全消极的司法,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司法,更不是完全机械的司法。无论是个案的能动司法,还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动司法,都要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性的同时,积极发挥法官、法院的主观能动性,这也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当前,法院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与执行政策相结合,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调整和平衡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职能作用,又要在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将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需要强调的是,坚持弹性司法必须把牢法律的底线,严把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不能以个案特殊需要为由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