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职责的价值选择

时间:2020-05-17 16: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伟伟
  一起父子对簿公堂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法官没有简单地依据法律一判了之,而是从法律、道德、亲情等多角度出发,多次召集这对父子及其家人面对面坐下调解。最终,这个因纠纷而矛盾重重、剑拔弩张的家庭和好如初。依据法律一判了之,省时省力,于法来讲也没有什么问题,为什么法官还要不耐其烦、三番五次地召集这对父子及其家人来调解呢?事后,父子两人送来的绣有“司法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无疑对此做出了最好的诠释。而通过此案的审结,我对法官的职责,法官的价值选择又有了一层切身的体会和感悟。

  对于法官的职责,不同阶段的我,曾有过不同的认识。上大学时,法学院的我曾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的判断,从而依据法律对所查明的事实做出理性的裁判结果。这个过程中,法官惟一服从的就是法律,而与道德、与情感无关,反映这一过程最好的结果就是裁判文书。

  上班后进入法院工作的我,虽然长期在研究室工作,但通过一篇篇反映法官工作方方面面的稿子以及与身边法官的接触,还是认识到了现实中法官职责与我曾经理想中法官职责的差距。法官在审理案子过程强调了法与情的交融,调解更是广泛运用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由于司法更加注重与人的情感沟通,将法情理有机结合,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结果也让我意识到,判决并不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同一个案件,如果单纯地一判了之,从依法断案的角度讲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引发当事人上访等社会问题。体现司法结果的裁判文书受到了当事人甚至社会的质疑,执行难题严重挑战着司法的权威性。值得深思的是在我们职业共同体内部,认为该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为什么老百姓就不能接受呢?这体现了对法官职责的定位和价值选择问题。

  在我过去的认识中,在强调法律至上、强调司法理性与专业性的同时,似乎淡忘了作为司法行为的接受者,老百姓真正的需要。基于此,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开始有意或无意被淡化了,其结果是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导致司法远离了民众的信任,拉开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一年前,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我真正成为了一名法官。就在我正式进入业务庭开始我的审判工作生涯的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论断。大道至简,简单的七个字在“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坚定的回答。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丰富多样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于我而言,一年的审判实践使我这个审判战线上的新兵对“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七个字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不正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职责定位和价值选择吗?

  “人民法官为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就要在感情上永远要和群众站在一起,以当事人为本,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处理纠纷,尽最大可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没有发自内心的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司法工作就无法做到真正的完美。只有把关爱、理解、体恤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对群众充满感情是让人民信任的必然途径。这就要以端正司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理念,认清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更应当服务于人民的道理,认清人民法官的存在价值暨永恒生命力就在于用手中的审判权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的道理。

  “人民法官为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就要调整被动司法的习惯,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不断深化“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因为,人民法官不仅应当是法律的守护者、纠纷的裁决者,还应当是诉讼的导航者、司法服务的提供者。

  “人民法官为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就要扭转“非胜即败”的裁判思维定式,树立让“当事人双赢”的裁判价值导向,并以其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法官并非仅仅裁决当事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更重要的是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人民法院裁断纠纷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而不是非要认定哪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尽最大可能实现当事人双赢的局面,争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实现“双赢”司法、和谐司法。

  “人民法官为人民”应成为新时期法官共同的职业信仰和价值选择。法官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才能扎根于人民司法的沃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