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江苏盐城举办“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专家学者们围绕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基本原理、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社会矛盾化解、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探讨,既丰富了能动司法的理论依据,也为能动司法提供了实践指导。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给论坛的信中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三性”和“三型”,为论坛、更为全国法院更好地实践能动司法指明了方向,也深刻揭示了能动司法的要义。
能动司法的“三性”,是中国特色司法属性与功能。王胜俊院长在给论坛的信中鲜明地指出,“司法的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满足群众需求,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审理执行案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司法的法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法治建设的进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既是中国特色司法的根本属性,也是中国特色司法的功能所在。坚持能动司法,不但是司法效果“三性”的高度统一,而且更是中国特色司法的根本属性、基本功能的高度统一。司法“三性”、司法属性和功能的高度统一,是人民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不可违背的规律。
能动司法的“三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王胜俊在信中将能动司法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内涵,高屋建瓴地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司法的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着眼点,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实践内容,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行动,是检验能动司法的标尺。司法的“三型”,是能动司法这一新时代内涵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提出新的要求,是人民法院为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时代发展要求。
坚持能动司法,司法的“三性”和“三型”,是能动司法之要义。司法的“三性”和“三型”,也将是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中应当考量、研究、应对的重要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