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

时间:2020-05-17 16:2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建华
  5月5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在江苏省盐城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发来贺信,并在贺信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当前,人民法院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这项重点工作,而在做好社会矛盾化解这项重点工作中是否需要能动司法?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这一新命题曾经告诉我们,人民法院要能动司法,要服务好两个大局。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由于新旧体制并存,改革措施不配套和政策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各种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多种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显增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使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以推动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中,“和”的思想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绳。在现代法社会学的视角上,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减少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不能机械司法、简单裁判。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考虑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纠纷。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综合考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能动司法”促社会和谐。

  其次,能动司法能够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法官培根说过:“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我们换一句话说是,人民法官应当为彻底解决纠纷准备和创造一切条件,以铺平一条通往和谐社会的道路。人民法官要忠实地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通过积极、主动、便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为此,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手”,担负着艰巨的任务,这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

  人民法院如何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实现好能动司法呢?第一,人民法院要树立和谐司法和能动司法相结合的理念。人民法院在和谐司法中,要切实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努力通过能动的、和谐的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要改变机械照搬法条、一判了之的工作方式,强化“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机制、司法方式、司法结果、司法秩序、司法环境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以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式协商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人民法院要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贯彻“全员、全程、全面调解”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手段,努力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第三,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工作中要做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要将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将彻底消除纠纷隐患作为社会评价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要扮演好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和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此外,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人民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