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司法良知 践行为民宗旨

时间:2020-05-17 16: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华
  卡尔?卡拉斯说:“仅仅要求法官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哪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哪些最大的良知”。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群体,肩负着主持公道的神圣使命,职业特征和社会公众都对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而司法良知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无论对于法官个体的自身发展,还是司法使命的担当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恪守司法良知是每一个法官的必须。

  首先,要始终保持一颗善良的心。“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律是冰冷的,司法却应该是温暖的。作为法律的传播者和执行者,法官要用一颗善良的心传递司法的温暖。每一起案件都寄托了当事人对公平和正义的期盼,法官应该怀着一份悲悯和善良的情感,对百姓多一份真诚,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细致;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努力寻求法理和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让百姓赢得明白,输得心服。简而言之,就是要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真正分享到现代司法的温暖阳光,从而在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

  其次,要坚决克服职业麻痹。正如医生容易对病人的痛苦“视而不见”,法官需要面对大量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加之长期工作上的种种压力,久而久之,在不知不觉中难免或多或少产生一种职业倦怠或麻痹,而这对于一名法官而言是绝对要不得的。要克服这种职业麻痹,就必须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本色——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来自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做人民的公仆;必须始终牢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法官手中握住的不仅仅是一纸裁判权,而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艰巨而神圣,必须谨小慎微、倾其所能地对待每一个案子;必须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执着,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永远不变的承诺,执法律之器,守护人间公平正义,应是法官一生的追求。

  再次,要勇于担当司法使命。法院是各种矛盾的聚集地,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责任要求法官必须将内心的司法良知外化为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从情感走向理性,从职业道德走向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司法担当。法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生来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滞后性的特征,但法官并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必须综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利益平衡等各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赋予法律以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造法”的功能。法官必须对民意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法治的形成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有赖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因此,司法绝不能排斥民意,而应俯下身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和诉求,合理地引导民意,积极回应民意需求,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法治的尊严。法官必须承担起法律传播者的重任。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进程的推进最终依赖于社会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和对法律规则的认同与维护。

  每一起纠纷的解决都是广大法官向基层民众普法的最好机会和过程,这就需要法官善于发现国家制定法与民众中广泛存在的传统习惯规则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掌握同基层群众交流的技巧,因势利导,使老百姓逐渐了解并接受国家制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可见,在法治的征途上,法官这一特殊群体要架起社会大众通往规则之治的桥梁和纽带,其任重,其道远!

  当然,以上所述都是法官自身对司法良知的自律和维护,同时,法官的司法良知也离不开外在的制度保障,为法官公正履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法官真正感受到自己职业的责任和荣誉,并心甘情愿、无怨无悔地为之付出、为之奋斗,享受着那份发自内心的“累并快乐着”的幸福。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