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客观存在但损失金额不确定应如何处理(2)

时间:2020-04-16 15: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段玉林

  最后,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陈甲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对其损失数额进行证明,但陈乙饲养的鸭群对陈甲培育的秧苗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害,陈乙作为饲养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陈甲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证人证言仅能够证明陈甲的秧苗于2017年和2018年被陈乙的鸭群损害,结合陈甲及证人对秧苗受损程度、损失大小的陈述,参照本地谷种、棚膜市场价格及人工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陈甲2017年的秧苗损失为800元(2000元×40%),2018年的秧苗损失为300元(2000元×50%×30%)。对陈甲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元。故法院判决陈乙赔偿陈甲财产损失共计1150元,以示对陈甲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陈乙侵权行为的惩戒。

  本案中,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严格审查,在确定损害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综合相关酌定因素,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既符合立法精神及法律原则、规则,又务实地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合理运用法官自由心证来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