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南通召开的能动司法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包括社会管理创新在内的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5月27日《人民法院报》)。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是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期、新形势、新目标、新挑战下的一条必由之路,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选择。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两者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大局,都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文明、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为了更加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政府的执政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是一对新理念,两者之间目标一致,关系互动,产生的效应也是殊途同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人民性”属性,奠定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党领导下人民司法事业,与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始终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发展、民族复兴、社会变革洪流中不断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要求和新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为民司法的理念的更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其实质就已经充分表明,人民法院树立了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新大局观,准确把握社会发展、审判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正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探索建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工作新机制。人民法院正遵循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找准了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所客观存在的问题,正在以“人民性”来建立新机制,迎接新挑战。
能动司法,在这种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从过去“被动司法”、“事后司法”的习惯思维和传统做法,到“能动司法”的理念命题和成功实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理念的一场重大的扬弃式裂变,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
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发挥和实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是人民法院坚持“人民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为大局服务,实践解决矛盾纠纷专业性和大众化相结合,更好指导和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减少纠纷发生、及时消除纠纷隐患的司法服务方向。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合理调适角色定位,不断改善司法作风,逐步改变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模式,既为人民办好案又为老百姓办好事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战略性选择。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在社会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中,认真分析社会发展形势,及时发现、分析社会管理和司法工作中的不足,以前瞻性、科学性、能动性的积极姿态,从人民法院的视角,找到了以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对策。
能动司法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司法工作与社会管理,从来都不是相互分离的。把概念放大来看,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国是管理,司法是国是管理中的一部分,司法也就是社会管理的内容之一。两者概念的内涵同样也是高度一致的,社会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司法是“人民司法”,是人民司法事业,都是为了一个属于“人民”的社会。因此,社会的发展变革,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催生“能动司法”这一适应社会发展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由此可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要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要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要提高“为大局服务”和应对新挑战的能力,要实现人民法院所有工作都得到人民的认可,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积极践行司法能动性,才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建设自主创新型社会主义国家,为推进司法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干好实践者,做好建设者,当好捍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