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学家和学者们提供的答案应该有上百种之多。在法院工作多年,你要问我“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身为法官的我肯定会回答出这个法学名词的定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等等,可以说一大串。当然,一看便知这个定义是从书本上来的。这概念有点太理论性,太抽象,一般人听后不大容易理解。作为一名整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官,面对一个个案件当事人,我在想,那些打过官司或正在打官司的当事人是怎么理解这一问题的?在他们的眼中,何为法律呢?在这里,笔者并非要在法律的定义和理论上有什么创新,而是出于职业上的敏感,欲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工作有一个通俗的具体的把握。细细地思考了一番,我归纳出了结论: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概念是从我们对他们的接待,从我们对案件的裁判,从我们对案件的执行,从我们业外的表现,从这所有的全过程中得到的。由此我对法律有了这样一个形象地理解,那就是每一位法官都是法律的生动体现。
法官是如何体现法律的呢?很简单,通过其业内的一言一行和业外的一举一动来体现的。
由一名普通群众变为法院的当事人,这是许多人一生最不愿意走进的地方,就像医院,可是有病的时候你又不得不去找医生治疗。几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使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息事宁人的传统,什么“吃亏是福”,“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小便宜少沾,赢官司少打”、“打一次官司,结十年冤仇”等俗语就是很好的注释。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比前普遍提高,但大部分群众非到万不得已,走投无路之时,很多人还是不愿意走这最后一条道的。一个人的一生,也许只打那么一次官司,从他第一次走进法院到最后一次走出法院,这整个的过程法官对他的态度,对他的一言一行的接待和事情的最后的处理结果,将对这个人对法律的认识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公平、公正、司法为民还是循私、偏袒甚至于“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们每一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将是对法律这个概念的一次新的“司法解释”!
所以法官业内的一言一行十分重要。从当事人因事走进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不单纯属于个人,法官代表着神圣不可亵渎的法律,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无论刑事、民事、行政,无论立案、审判、执行的那一个环节,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诉,我们都应像陈燕萍法官那样,始终将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具体的言行上,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公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九章93条去践行,从立案、送达、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各个司法环节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能有任何高高在上的感觉,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冷、横、硬、推,做到仪表整洁、言行合法、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形象良好;具体的工作方法上,我们要像陈燕萍法官那样,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最终达到让群众满意,促社会和谐的目的。什么时候我们按这个要求做了,工作必然出成绩;什么时候我们忘记了它,工作必出问题,群众必然对我们不满意。王胜俊院长说“优良的工作作风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棘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威信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作为人民法官我们肩上责任重大,我们必须从自己工作的一点一滴去切实履行好法律职责,以人为本,能动司法,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因为我们法官的行为体现着公平公正的法律,群众对我们的期望要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高得多,而我们的任何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也要比人家大很多,因为我们是坐在国徽下居于审判台上威严庄重的法官,是守护正义与和谐的最后一道关口。
法官业外的一举一动同样需要注意。八小时以内因为有人管束,有工作纪律,大部分法官能够按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遵守,可八小时以外,有些自制力差的法官就思想上放松了。什么“五个严禁”、“六个不准”,什么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他们统统抛之脑后,有的法官滥交朋友,私下接受涉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吃请,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喝酒赌博,甚至违犯规定经商谋利。他们以为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天衣无缝,孰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廉政监督的“天眼”无处不在,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些经过千百年实践检验的真理是许多贪腐官员忏悔的总结。作为法院一分子的人民法官,业外生活同样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和举动,要诚实信用,言行如一,行为检点,要有高尚的道德操守,要积极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要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人格品质,要严守法官职业道德,时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自己的一举一动,时刻不忘用自己的行动去体现法律的精神,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营造司法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法官在社会生活中不注意业外形象,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胡侃乱谈,不注意小节,甚至“恶小而为之”,那么周围的人就会说他没有“法官样”,这无形中会给法官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动摇群众对司法的信仰。我们必须让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有益的法院文化体育活动占领法官的业外生活,这样他们才会自尊、自爱、自励、自强,才会远离低俗,远离投诉,远离腐败,远离“灰太狼”!
从业内到业外,让我们牢记这样一句话:每一位法官的言行举止都是法律的生动体现;从业内到业外,让我们牢记王胜俊院长在陈燕萍事迹报告会上的发出的号召:做令人信服的好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