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解“法结”也要解“心结”

时间:2020-05-17 13:0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彭志新
  5月22日,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见5月23日《人民法院报》)

  熟悉行政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民告官”案件申诉上访问题之所以被称之为“难题”,主要难就难在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法结”难解。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影响性,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较之其它类型案件的审理更具挑战性和难度;另一方面,伴随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的行政案件和疑难行政案件层出不穷,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法院而言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正因如此,也导致了部分行政案件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产生了一定的差距,让一些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产生了较大的心理落差,进而引发了申诉上访。

  二是当事人的“心结”难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案件的原告,作为与“官”方相对应的“民”方,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他们毕竟处于弱势一方,特别是那些自认为有“冤屈”的当事人,只要诉求没得到满足,就会非常自然地将法院与“官”方联系起来,怀疑法院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之间存在什么“默契”,而一旦形成这样的心结,他们不管自己有理无理,都很难再听进法院的任何解释和劝导。

  既然“症结”在此,那么毫无疑问,要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就必须在解开案件的“法结”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两方面下工夫。

  而依笔者之见,要解开行政案件的“法结”,根本还在于提高案件质量。

  首先,必须针对以往一些不符合行政审判内在规律与基本理念的做法,调整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对此,笔者非常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同志所提出的要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树立“四种观念”的要求。其次,必须创新工作方法。要根据行政案件轻易判决特别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的特点,坚持协调优先原则,充分运用协调手段,使案件得到彻底解决。尤其要针对那些无法在诉讼内解决的带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要积极依靠党委,协调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矛盾综合治理和化解机制,形成科学的案件终结制度,从而将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再次,必须把好审判的各道关口。在立案上,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有关诉权保护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政策精神,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和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防止超越权限搞“大包大揽”。在审理中,要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证据要尽量实行公开确证。同时,要大力推行行政机关一把手或主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做法,提高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在最后的处理上,要坚持能动司法,力求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必须在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关注和解决案件的合理性问题,对实质诉求作出积极回应。

  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则重在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针对“心结”易结不易解的特点,作为法官首先需要通过换位思考,增强对当事人尤其是对原告的理解。无论是对那些在法律上有理由抑或是没有理由的原告,都必须给于他们以最起码的尊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诉权,尊重他们的官司。要通过自己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庄重的司法礼仪,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精神境界,真正能体会到自己所打的是一个受尊重的官司,从而消除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与此同时,要自始至终关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变化,及时捕捉各类“预警”信息,一旦发现当事人对法院有丝毫不信任或对法官的行为存在任何不公正的怀疑,就应及时启动法律释明和心理调适机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隔阂加深,甚至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

  另外,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借助社会力量共同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如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参与到法院组织的行政案件申诉上访公开听证活动中来,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从法理、情理和心理上回应和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和期待,努力实现“润物无声”和“春风化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