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复出应成为官员问责第一考量

时间:2020-05-17 12:5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广东省委、省政府21日部署落实《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出现滥用职权、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和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五大类行为将被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5月22日新华网)

  在法治社会,有权必有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步骤,是回应公众质疑的积极务实之举,更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未雨绸缪之举。但笔者认为,仅有时间上限制还不够,更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充分知情。

  时间并不能消弭一切,以往被问责官员复出往往是“潜伏而出”,大多是网友通过新闻报道中的领导活动和官方网站上的领导列表等“蛛丝马迹”发现并公诸于众的,对官员“潜水”这段时间的表现等不得而知。因此,对官员复出,除了规定时限,还应从制度上明确将解除处分、职务变动情况及变动的背景与理由等纳入公开的范畴,让公众一目了然,消除种种猜测。

  被问责官员应有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包括法治意识、决策能力、服务水平等,因而,解除处分和达到一定的时间并不意味着就能走马上任,应由相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对其作出评估,并予以公示。尤其对官复原职或职务晋升者,更应将其勤政廉政表现和主要实绩予以公开,正面回答为什么让某人任某职,或者说某人有哪些地方最适合担任某职,让公众事先知情并可能就拟任职务等及时提出质疑,相关部门也好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以防专为复出官员“量身定做”职务。总之,阳光下的复出才能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最能体现用人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