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至1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五周年之际,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人民陪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机制为动力,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各级法院可以发挥好“四员”助推人民陪审工作。
充分发挥“审判员”作用。“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各级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编外法官”的作用:规定全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要求达90%以上;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可以到法院阅卷,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评议权,确保人民陪审员“同审同权”;提前3—5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方便人民陪审员能按时参加庭审。
充分发挥“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了解社情民意,具有易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让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到法院调解的各个环节中来,通过他们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交融,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充分发挥“宣传员”作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既是一次次严明的法律适用,更是一次次生动的法制宣传。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参与陪审,在使自身法律素质得到提高的同时,也在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审判活动的参与了解,也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向社会宣传推介法院公正司法事迹和优秀法官典型,以更好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展示法院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一个重要窗口。
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与当事人及公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沟通交流、采取辨法析理、教育疏导、判后答疑等措施,直接监督法官司法行为,提高了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和法院裁判的公信力。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建言献策和监督参与,为群众与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在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四员”作用的同时,要解决好陪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拓展陪审案件范围,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不懈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