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举证责任上看,蓝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分配给了蓝某,故蓝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陶某在离婚时虽然知道该32万元债权客观存在,但《离婚协议书》仅对子女抚养及陶某应分财产和债权进行了列明,并未对蓝某应分债权进行列明,因此无法确认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分配给了蓝某,故不能认定该债权已经进行分割,故陶某在离婚后可以双方离婚时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享有该32万元债权的50%即16万元。
最后,从举证责任上看,蓝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分配给了蓝某,故蓝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陶某在离婚时虽然知道该32万元债权客观存在,但《离婚协议书》仅对子女抚养及陶某应分财产和债权进行了列明,并未对蓝某应分债权进行列明,因此无法确认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分配给了蓝某,故不能认定该债权已经进行分割,故陶某在离婚后可以双方离婚时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享有该32万元债权的50%即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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