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钓鱼执法关键是杜绝“知法违法”

时间:2020-05-17 09: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少葵
  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京华时报6月10日报道)

  钓鱼执法,说白了就是执法者“知法违法”,这种执法行为严重背离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律对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作出的明确规定。钓鱼执法,被定性为一种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进行执法的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此种手段获取的证据肯定失去了程序公正,绝对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次而作出的行政处罚也肯定是无效的。

  按照法律位阶原则,《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远远低于《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有关工作人员提出该《规范》因为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足以看出一个“法盲”的狂,更映射了“法制”的悲。泱泱大国,要是每个省级政府不弄一个类似的执法行为规范,难道都不能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吗?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对于这一点,正如网民所说,“不打自招,看来以前罚没款还真当奖金发了”。可是从一开始上海的有关部门不敢坦诚,是顾及利益,还是怕追究责任,相信旁观者一眼就能看穿。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它不仅仅是一个被曝光的个案,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悲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我们提倡也不是一年两年了,而在一个自称文明法治程度很高的上海,竟然也还出现如此背离法制进程的行为,它失去了的公平正义、民意导向恐怕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挽回的。

  要依法行政,要维护好公平正义,不是靠发几个文件、喊几句口号、开几个会议就能做到的,更要的是我们执法人员依法做好行政执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每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