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规定的四大亮点

时间:2020-05-17 09: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的又一显著成果。《规定》首次解决了财产刑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顺序和执行中的法律适用四大问题,对过去财产刑执行中存在这四个困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指导全国法院做好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财产刑执行主体,保障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定》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这是根据《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规定,得出的财产刑执行主体的答案。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两款规定都明确一点,即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除了彻底解决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做法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混乱局面之外,还有利于实现审执分离、发挥执行局的专业优势和执行力量、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最终实现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

  亮点二:明确财产刑执行程序,强化财产刑执行的时限性和效率性。《规定》用较多的条款对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这是执行立案程序的规定,这是以往财产刑执行几乎缺失的环节。第三条对判定罚金“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和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也属全新规定。第四、第八、第九、第十一条分别对财产刑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中止恢复、罚金追缴时限、终结、减免裁定及作出裁定的期限都一一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就真正实现依法规范执行活动,在具体运作中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有了这些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些规定,对落实财产刑执行措施,有效地理顺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流程,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体现刑罚处罚的严肃性,加大对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力度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亮点三:明确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性和合法性。现行《刑法》、《刑诉法》对财产刑的执行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困扰,难免派生出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反复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规范行为。《规定》 第十二条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这是鉴于我国还未出台专门规范财产刑执行的具体立法规定,而财产刑执行实践中又需要采取很多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甚至财产刑执行中还会遇到的家庭财产分割等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必要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类似于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规定》明确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不但解决了财产刑执行案件在法律适用、参照依据方面的长期争议与分歧,而且保障了财产刑执行活动的规范性、顺利性和合法性。财产刑执行行为合法了,财产刑处罚的严肃性就增强了,开展执行自然就顺利了,执行的公信力当然也就顺势提高了。

  亮点四:明确财产刑执行顺序,体现以民为本民生第一民本理念。《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这一规定犹如“快刀斩乱麻”,彻底厘清了解决被告人的“三角债”难题。在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或者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和第三人正当债权时,如今有了一个更加清晰财产执行支付顺序,更好地体现对第三人正当债权的优先保护,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优先保护的原则。依据刑法第六十条的原理,《规定》明确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先是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履行判处财产刑之前所负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的正当债务。对有负没收财产、罚金、附带民事赔偿、应于偿还正当债务等“三角债”的被告人执行财产刑,支付顺序是附带民事赔偿第一,偿还正当债务次之,追缴国库的支付在后。这是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坚持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保障尊严的民本理念的体现,也是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体现。

  贯彻好、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同样是为了实现“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依法行使司法权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