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如江苏高院总结推行的“五心”调解法,特别是陈燕萍工作法,成为了法院调解经验的典范。同时,各地法院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诸如“重判轻调”观念难改、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
因此,各级法院要以贯彻实施《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
要抓好全程调解。全程调解就是不论案件处于立案、审判、执行任何一个阶段,处在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等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利用一切机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案结的调解率,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要注重衔接,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互相兼顾,既要促进调解,又要避免久调不决。在全程调解中,尤其注意要发挥好诉前调解的作用,在立案前有效分流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在立案后注重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要注重全员调解。全员调解就是要建立法院内部承办法官、庭室领导和院领导三级调解主体构架,并充分调动外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同时加强与诉讼外的协调工作的规范与力度,形成高质量的调解合力。众所周知,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一般都是当事人和基层自治组织难以自力化解,利益矛盾纠结错综复杂的纠纷,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人民法院要利用一切力量要参与调解,推动调解,实现案件事了。在法院内部,要摈弃过去由承办法官单打独斗的局面,把庭室领导、院领导纳入调解主体的范围,让他们知识、能力和社会资源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作用。同时,也还要把法院外部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力量调动、整合起来,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要强化全面调解。一是调解范围全面。要把调解案件的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渐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二是调解方式全面。除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外,还要抓好委托调解,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其他组织或独立调解人进行调解,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三是调解格局全面。要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对接,密切配合、积极互动、广泛参与,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调解与商事仲裁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社会团体调解互动对接,实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当前,尽管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任务繁重,法院调解工作还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就一定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