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人民法院报公开发布,这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形成的东方经验的继承发展与重大创新,是人民法院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运作紧密结合得出的科学结论。
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职能推进和加强社会建设,以司法实践推进和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工作目标,只有坚决地、认真地贯彻执行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工作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调解意识,积极能动地创新调解机制、调解方法和调解技能,在提高调解能力上狠下工夫,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机制。坚持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改进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深入村居、企事业和机关行业,发挥和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有效地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使司法职能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和高质服务。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深入群众,在和人民群众一起生产生活中了解纠纷成因,找出纠纷症结,在说事、说理、说法、说情中平等协商寻求解决纷争的最佳途径,及时彻底解决矛盾,平息纠纷,这是当年马锡五团队奠就的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事,依靠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之一。人民法院60多年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直都把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手段。期间虽然在立法上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注重调解”到“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细微变化,但在实践中始终都把调解这一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作为解决民事纷争的首选程序。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民法院站在了历史的新起点,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了新时期形势和人民法院应该担当的重任,又得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指导审判实践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一代法官身上的再继承和再发扬。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过去我们一般认为,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也有的认为,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随着对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理论的崭新命题。该命题之真,来自于专家学者、司法实践者多年来对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研究探索,来自于社会发展转轨变革进程中司法工作机制的随之发展与创新,来自于人民法院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因为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感受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真正做到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让调解这一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高水平司法能力发挥出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的更多、更大作用。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人民法院探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实践。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减少老百姓遇诉就得“上公堂”的烦恼,减少邻里之间成诉纠纷,人民法院要以坚持和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为根本,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能动地参与到“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之中。以合法、有效的司法调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将法庭搬到乡村庭院示范、指导、提高基层人民调解能力,变等立案调解为尽可能诉前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变被动应付消化案件为主动服务社会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人民法院直接参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一片广阔的天地,一场伟大的实践,既是历史重任、也是大有作为。
我们坚信,只要认真学习好、全面理解好、坚决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大调解这一高质量、高效益的纠纷化解机制,就一定能调出社会大和谐,促进社会管理大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