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6月28日《人民法院报》)
在当前,随着和谐社会构建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力度的加大,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也被更加广泛地运用到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当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然而,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有着这样或者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规范。此次《若干意见》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让调解“和谐之花”在人民法院绽放出更加璀璨夺目的美丽。
积极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必须充分认识调解的现实意义。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工作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其首要职能,其职能的实现是及时合理运用司法裁判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家庭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件,少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一定的抗拒心理,有时候单纯依靠法院判决不仅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反而会给判决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阻碍。调解则正视了上述问题,通过法官的主导,在民商事案件中将对当事人的明法释疑和情理劝说落实到了各个环节,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从而在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说,调解是对法院裁判工作的一项有益补充,更是深化为民服务的一种绝佳方式。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深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夯实思想根基,让调解在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积极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必须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效用。随着近几年调解工作的深入,我们可以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均建立起了一整套调解工作机制,这是进一步实现调解效应的前提。常言道:“制度,关键在于落实与延伸”。要想发挥出调解服务的最大效应,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应掌握和运用好现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确保调解服务不断下沉,让调解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竞相出现,各级人民法院在逐步细化调解机制的同时,必须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积极创新调解制度,构建“大调解”网络,不断推出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执行和解等让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新的调解方式,让调解工作向法院审判执行服务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有效延伸。
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推进调解服务是国之需求,也是民心所向。我们始终相信,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旗帜下,在深化为民服务理念的感召下,在《若干意见》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势必会将调解工作推向深远,让“和谐之花”尽情绽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