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最终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20-05-17 06: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少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李红星,被当事人称为“社会良心,法律坚盾”,在他审结的4337件案件中,没有出现一起因工作不当引起的信访投诉,案件调解撤诉率在80%以上。6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海淀法院召开“李红星工作法”研讨会暨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李红星工作法”的主要内容、工作特点、突出成效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道重要防线,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通过调控官民关系,推进依法行政;通过维护利益平衡,参与社会决策。人民法院就是在对社情民意的准确把握中,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满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过于机械办案,对案件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不是对矛盾进行真正地调和化解,以至于出现了“案子结了,矛头对向法院了”的倒现象。简单地案结事未了,会出现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或对法官言行不满等思想,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和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以至于激化为新的矛盾。

  现在我们提倡案结事了,就是要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必须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是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

  如果说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那么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因此,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善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人情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取向。李红星法官就是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同时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了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司法工作的成效如何,不能只看办了多少案件,还要看矛盾有没有真正化解,有没有实现案结事了。要把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服务的任务纳入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考评体系之中。我们的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也要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的指标如服判息诉率、上访申诉率、有无矛盾激化等指标的分量,以督促司法人员重视矛盾化解工作,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确保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