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时52分报道,从去年开始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煤企重组已经进入收官阶段,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整合后煤炭企业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主体已经由过去的中小个体煤矿转为股份制或者国有大矿。(6月2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将煤矿资源整合并收归国有,是为了更好地遏制矿难频发、治疗官煤乱象,是本着让煤炭祛除“血色”回归“本色”的目标出发的。但记者调查发现,过去以中小个体煤矿为主的非法违法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建设项目主体,已经转为国有重点煤矿为主,占到了75%以上。这一“事与愿违”的事实,让人不禁要再次重复“煤企重组”之初就有的那个“追问”:收归公有真的是解决煤矿“违法”“矿难”的“最佳药方”吗?这个“药方”该如何“使用”才能发挥最大效用?重组之后的“煤矿主权者”是否能恪守“相关医嘱”?
之前中小煤矿过多,黑煤矿也多,也确实是“矿难”的高发区。但也不应忘记,一些已经“收官”的国企煤矿,矿难亦时有发生。比如去岁发生的致使100多人死亡的,黑龙江鹤岗矿难,该煤矿所属企业即是“国有独资”。所以,简单将“国有”和“零矿难或少矿难”划等号,未免幼稚。问题的实质在煤矿的监管。
事实上,很多矿难背后都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魅影。行贿受贿,权力被寻租,大批官员在煤矿拥有“干股”,正是这种种权力与“黑金”“剪不断理还乱”的不伦关系,导致煤矿监管往往流于形式。投鼠忌器,睁只眼闭只眼代替了“秉公执法”。所以,无论煤矿所有权如何“嬗变”,要保证煤矿领域的秩序严整,首先必须解决煤矿监管者“权力”缺乏很好监督制约的问题。
如今,煤矿收归“国有”方兴未艾,昔日私权掌控下的企业,都纷纷隶属到“公权门下”。这就使得如何维持公权纯洁与公正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因为,虽然以前公权也能遥控指挥一些煤矿,但毕竟主体是“私有”,公权作乱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现在,公权力对麾下煤矿则有更多“干扰、指挥”的机会。既然“有权者容易滥用权力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谁能保证面对近在咫尺的“肥肉”,公权不会垂涎而致染指?
煤矿重组,不应仅仅局限在形式上的“易辙”,而应是管理方式、监督体系的重新洗牌。唯有,让组合之后的煤矿从里到外都“公正、公开”起来,监督环节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昔日煤矿沉疴才有祛尽的可能。如果煤矿重组只是“换个主”而已,甚至只是给了公权肆意干涉之的“机会”,而没有让最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与时俱进”,那么煤矿重组便成了没有灵魂的“空壳”,效果可想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