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接到读者投诉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中国新闻网6月14日报道)
这似乎是很尴尬的事,一个在工作犯了大错的人,公众还要“被愿意”地把关切自身健康安全的药监权力交给他,一个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却得不到行政法规的处罚还能够“官位照旧”。民意在这两位局长的任用中得不到丝毫的体现,法院的判决起不到任何的实质影响。工资福利还在,官位照旧。不得不说,这种刑法有处罚,行政无处罚的行为让法律权威尽失。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权威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般而言,也已触犯了相关的法规。但对于被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的两位局长,主管机关竟然没有丝毫的处罚。难道这两位局长触犯刑法的情节还没有触犯行政法规吗?而且,一个被判有罪的人还适合继续待在领导岗位吗?公众怎么可能还会放心让这样的“带病”官员了负责关乎自身健康安全的工作呢?
事实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于法于理,这两位局长都不适合“官位照旧”,相关部门更不应该对此姑息纵容。这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对于公众的行政预期亦是巨大的伤害。
在这两位官员的身上,公众看到的只是干部任用中权大于法和干部任用无关民意的尴尬。这些年来,“官位照旧”“带病复出”“带病提拔”等现象层出不穷,公众颇有微词。究其原因,还是官员选拔任用不够民主,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还是领导权大于法,权大于民意。
对此,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这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用人不当的现状。但更为关键的恐怕还是要严格执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的任用提拔上更加的民主,更多的体现民意。假如上级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两位局长“官位照旧”的“民意无力”会出现吗?假如干部任用重视民意更加民主,两位“带病”局长可能会官复原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