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6月10日—11日在沈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要注意增强政治性,确保正确方向。同时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力和承受力。
司法改革是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体制机制保障。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种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司法改革的进程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有些改革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整体框架缺乏统一性、协调性,配套措施还没有及时到位。
时代的变革要求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新型司法理念。实际上,随着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这一切发展、变革都要求对一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扬弃,对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重新认识。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有体制层面的改革、也有操作层面的改革。其中有些改革已经在进行之中,需要深化;有的需要国家统一部署、共同行动才能完成;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设计出既符合司法客观规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千头万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中央的领导下,积极完成相关的工作,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慎重地推进,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