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刑法》发挥更大的预防犯罪作用

时间:2020-05-17 01: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赵贺
  据媒体报道,我国刑法正在进行第八次修订。据说此次修订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刑法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刑法的一些规定和实践当中的问题也广受诟病。

  刑法的根本特征是惩罚。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来使其他被管理者接受管理的压力而不违法,或者在肉体上直接将违法者消灭以防止违法者在以后继续产生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同时,刑法也通过一种“复仇式”的惩罚,来为受害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寻求一种心理平衡,通过对正义的“复仇式”的弘扬来稳定受害者群体。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实现刑法管理目的的方式已从惩罚震慑转为教育预防。也就是说惩罚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但不管怎样,惩罚仍然是刑法的基本逻辑。因而,如何惩罚、如何通过惩罚来教育转化犯罪者是我们必须去研究的问题。

  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罚。死刑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死刑的弊病也很大。死刑最大的作用是从物质上消灭犯罪者,既体现了被害方复仇的快感,也一劳永逸地消除了犯罪者再次危害社会的隐患,同时也震慑了犯罪的潜在群体。但死刑不能完全消除犯罪,因为犯罪者具有投机心理,而且个别犯罪者根本不惧怕死刑。所以死刑应该保留,但其目的主要是为消灭犯罪者个体,平衡包括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心理而存在,预防犯罪的作用退居其次。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者。

  死刑在适用当中必竟是少数。刑法的惩罚更多的是生刑。生刑亦和死刑一样,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但生刑对犯罪者具有明显的教育改造作用,产生使犯罪者能体味到的失去自由及劳动改造的痛苦。生刑如果执行好,对犯罪的预防作用比死刑更好。因为被处死刑者并不会体味到长期服刑的痛苦,从惩罚的角度来说,对犯罪者处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者的仁慈。但我国的生刑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恤刑的影响。死缓、无期、及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一般都在10年至20年之间。一些较为严重的非处死刑者,对其惩罚的力度不够,被害者及社会公众的心理不平衡,对犯罪的预防效果不好。这是比大范围的死刑制度局限性更大的弊病。所以这次刑法的修改拟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5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死缓、无期徒刑一次减刑后不得再次减刑的修改方案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死缓是对罪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者的一种惩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但死缓这一刑罚制度的作用长期以来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成为一些严重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服刑十几年就出来了。不仅没有达到教育、惩罚犯罪者的作用,社会公众的心理也不平衡,而且一些被判处死缓的人出来后会继续危害社会。所以对严重暴力犯罪减为无期徒型或20年有期徒刑后不再减刑,既可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也可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的作用,有效发挥死缓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不管这次刑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是什么,减少死刑、延长生刑的刑罚适用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这一点是我们必须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