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信当从建树法官良好形象始

时间:2020-05-17 01: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人民法官一直都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主体,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质量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感情态度,更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新老问题不断涌现和聚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从建树法官良好形象开始。

  马克思曾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事实证明,广大法官严格遵循法律不仅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有效方式,而且也是维护和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对握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而言,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同时更应该守法,严格依照各种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官的行为准则。一旦知法犯法,知规不守,换来的只有不被群众采信的裁判和人民群众的鞭笞、唾骂。不论在任何时候,法官只有自身遵纪守法,做遵规守纪的模范,作出的裁判才会有生命力,才能让当事人真正信服。

  有人说过:“良好的品行在于自身的守持”,这样的说法用在法官身上是再贴切不过了。法官们良好的自我约束是建树良好形象、确保裁判公正的一大前提。在西方,法官通常与世隔绝,无上级、无感情、无好恶,唯一职责就是服从法律,其地位至高无上,裁判往往能得到信服。在我国,儒家思想已深入人心,要想裁判令人信服,干警除了充满正义感和人情味、始终不放弃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之外,更多地则是要约束自己及家人业内外的行为,在树立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上下工夫,才能够通过法官的克己行为和良好形象让各方当事人更加容易地各种裁判结果,确保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人民法官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尽可能地减少与其职业不相符合的各种社会接触,特别是对利益的接触。瓜田李下,如果法官不约束自身的行为,不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恣意结交各种社会朋友,或是放任身边的人,将极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好的印象,甚至引发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廉洁的合理怀疑。这种怀疑一旦生成,对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消极的。为此,法官唯有严格自我约束,确保自身业内外的言行符合其身份,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作出的裁判是严格基于公正,另一方面能够不断提升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当前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前,广大法官唯有从自身做起,不断摆正自己的位置、约束自己的言行,从维护公平正义着眼,从真正让群众满意入手,切实树立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方能让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日渐提升,才能更好地推进人民法院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