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私刻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事实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乙公司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乙公司对华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许该印章存在并对外使用,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虚假的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应当承担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印章是否虚假、公安机关是否对印章立案侦查,均不影响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相信华某具有代理权所产生的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后果。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