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全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上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扎实推进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从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出发,摒弃狭隘的地域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清理委托执行积案。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关切、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举措。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会极大地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度和执行力,也会促使一些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手段救济维权无效的情况下,转而采取过激行为报复对方当事人、泄愤社会。可以说,积案一日不清,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一直在肩。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如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有学者提出,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无论是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刑事、民事责任,还是让受害者获得真正的赔偿,抑或是对执法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保障,都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机构。如果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利益,不能公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那么,让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让受害者获得高额赔偿是很难实现的,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和保障。
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对资源稀缺性的一种“利己”的自觉行为。它的产生即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体制惯性的作用,当然与我们法律本身有漏洞,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有关。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本身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所以很难发挥对社会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和对受害者的救济作用,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一些职能部门迫于地方政府行政权的干预,执行遭遇重重阻力。
克服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另一方面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