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33号、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8月29日《人民法院报》)
人民调解法的通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我国法律本土化的一次有益尝试。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民间智慧的经验总结。将人民调解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对我国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我国立法的本土化回归,也是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制度回应。
人民调解法是对中国民间“以和为贵”、“止讼息争”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老祖宗留给了我们许多宝贵的精神遗产,“以和为贵”、 “和气生财”、“止讼息争”、“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其中之一。中国由于几千年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形成了一种熟人社会,老祖宗之间发生矛盾,往往都会通过彼此信任德高望重的熟人从中斡旋,经过一番调解最后握手言和。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效率高、成本低,当然更让老祖宗满意的是彼此不打不相识,最终握手言和的效果。和谐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追求,党和国家近年来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也正是对老祖宗这一宝贵遗产的现代传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该反应这个国家的民族性的历史和文化,并能够对这个国家的文化精髓通过法律传承后世,人民调解法这朵东方之花的绽放为中国法治传承文明作出了贡献。
人民调解法是国家法律对民间习惯的理性吸纳,是我国立法的本土化回归。新中国成立后,对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一票否决,法制建设几乎从头开始(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曾制定过一些法律法规)。但由于各种历史和政治的原因,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徘徊不前,少有建树。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重新重视法制建设,从法制框架、法律体系直至具体法律,发生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粗到细的深刻变化,中国用3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的立法进程。当然,这样的效率是建立在借鉴西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移植西方法律的基础上完成。但是,法律它应该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应该与本土文化密切相连,应该与本国的历史文明一脉相承,单纯的移植难免出现“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而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土生土长,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民间习惯。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是对的它的理性吸纳,是对民间智慧的经验总结,是立法本土化的有益尝试。
人民调解法是对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制度回应。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叠加,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化解矛盾,资源有限、能力也有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矛盾也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化解矛盾,不仅要依靠司法机关,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用群众喜欢的方式、满意的方法——人民调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民调解法的及时出台让这一方式、方法上升为法律,可谓正当其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