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实践

时间:2020-05-16 23:3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被正式纳入该法。该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亮点纷呈。(8月29日《人民法院报》)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和谐之花,在社会矛盾化解这一重点工作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受案数量高居不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借助调解工作机制,并切实运用调解手段去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而将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状态,全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调解视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最佳途径,不断加强和深化调解力度,并将调解始终贯穿于司法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牢固的调解理念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前提。常言道:“思想支配行动,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良好的思想理念是确保人民法院干警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工作的先决条件,也是指引广大干警投身司法服务的精神动力。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学习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运用到司法服务中去,特别是民商事纠纷。广大干警要从思想入手,切实查摆自身调解理念中的缺失和不足,树立强有力的调解思维理念,并通过自身对调解工作的实践切实引导涉诉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结果,从而拓宽调解范围,实现调解效应最大化。

  完善的调解机制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古人云:“工以利器为助。”在人民法院司法调解服务中,健全的调解机制可谓助力司法服务的绝佳“利器”,也是确保司法服务事半功倍的“金点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机制这个重点上大做文章,围绕健全调解机制这一主题,在日常的司法服务中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于此同时,广大干警要在充分凸显原有的调解制度的有效作用的基础上,将创新思维注入到调解服务之中,将调解服务的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融入到调解服务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通过立案调解、协助调解、联合调解等手段,借助日臻完善的“三调联动”大调解网络,不断整合调解资源,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在人民法院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调解的积极效果已得到了全面验证。各级人民法院唯有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将调解服务认真贯彻下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和司法服务工作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