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须解决好制约性问题

时间:2020-05-16 23: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赵贺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为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解决了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调解员配置、调解经费来源、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有力。但我们应该看到,要想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广宣传,树立好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一件商品要占领市场就必须在消费者心中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一项工作也是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陷入低谷,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社会形象不佳。体现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仍可以随意反悔,使调解不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与诉讼相比,人民调解显的绵软无力。如果是一项无用功,人们为何还要费心费力的去做呢?要改变人们对调解工作法律效力不强的印象,就必须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后加强对人民调解推广宣传,重新在群众心中树立起人民调解的形象。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带来的方便、快捷、经济、与诉讼同样有力的优势。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要想在纠纷解决领域站住脚,调解时就要有比诉讼调解更加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能够为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质性争议,而绝不是搞和稀泥式调解。要做到这些,关键是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开展调解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来解决。

  三是建立起有效的联动调解机制。从妥善解决纠纷的角度看,人民调解工作应与诉讼调解工作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当人民调解遇到困难,需要人民法院介入时,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提供协助。当诉讼调解遇到困难需要人民调解组织介入时,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派员参加。通过发挥合力来解决纠纷,以取得最佳解决效果。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正规化建设。人民调解组织体系需要的是机构健全、队伍成形、保障经费、办公场所固定、调解程序完善、服务态度优良的正规化工作机制。而在不能像以前一样找一些村委会人员临时应付差事,开展打游击式的调解。只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规化建设,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这项工作,能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实惠,才能为人民调解工作找到立足之地。

  五是解决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待遇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付出了劳动,耽误了时间,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也理应得到报酬。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数量及工作强度,给人民调解员提供适量的报酬,以确保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只让马儿干活不给马儿吃草,只能取一时之效,不能得长久之功。

  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可以说人民调解工作前途无量。但人民调解工作的现有水平离建立起群众认同、高效便民的人民调解机制还有很远的距离。全面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还需要基层人民政府、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调解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通过共同努力来完成。